第一章 学校概况
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立的一所集工、农、商、医、艺术、师范教育为一体的专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9月正式招生办学。学校按“山水校园、庐陵书院”规划定位建设,占地1098亩,建筑面积约40万㎡,投资总额近13亿元,可容纳在校生1.6万人。
学校内设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现代农林工程学院、建筑与环境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医学技术与护理学院、小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创新创业学院、艺术学院、木林森学院等12个二级学院,下辖吉安师范学校、井冈山应用科技学校、吉安市高级技工学校、吉安文艺学校等4所中职学校。现有在编教师669名,其中高级职称143名,硕士以上466名;并聘请企业高管、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兼职教师130余名。学院招生专业有:现代农业技术、园林技术、畜牧兽医、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艺术设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数控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健康管理、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舞蹈表演、学前教育(师范类)、小学教育(师范类)、小学英语教育(师范类)、音乐教育(师范类)等29个专业。为站在高职教育的制高点,吉安市政府于2014年4月1日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签订深度合作办学协议,开创了高职院校“跨区合作、优资共享”“特区带老区、名校助普校”新模式。各个专业都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专业建设合作项目,制定了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加强双师素质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加强课程建设,在不断尝试课程教学改革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实验、实训、专业综合能力实践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江西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当年我校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区)招生指南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电子商务、大数据与会计5个专业还与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共建木林森学院,办学地址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塘路288号。木林森学院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木林森学院完成3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专业分别与井冈山应用科技学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专业开展“职业院校联合培养专科层次学生试点。”试点班招生对象为相同或相近专业(同一专业大类)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学生进行单独编班,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井冈山应用科技学校完成2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与华东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与井冈山大学旅游管理专业联合培养本科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联合培养专升本学生分别在华东交通大学和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井冈山大学和吉安职业技术学院的共同培养下完成2年本科阶段的学习,培养地点在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分别由华东交通大学、井冈山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专业志愿优先,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文理兼收;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至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入学与注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各专业对体检有具体要求的,详细请看各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规定:执行各专业学费5000元/人·学年;学生公寓800元/人·学年(六人间)。
第七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